行政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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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设定依据

一、依法设置的行政许可
1、无线电频率指配
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第八条、二十二
条。
2、台(站)设置审批设定依据:《条例》第八、十三条。
3、制式无线电台(站)强制备案
设定依据:《条例》第十四条
4、无线电台(站)呼号审批
设定依据:《条例》第八条、十七条。
5、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
设定依据:《条例》第二十九条以及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管理规定》原国家无线电管理
员会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(国无管
[1995]15号)。
二、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
1、无线电管制的批准设定依据: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。
2、三高地点产权单位的前置备案依据:《条例》第八条第四款,《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导 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16号令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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