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有关无线电管理法律、法规、法章、方针和政策。 二、 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(站)、指配无线电台(站)频率和呼号、核发无线电台执 照; 三、 负责对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辖区内无线电台(站)站址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查; 四、 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台(站)的监督检查 五、 根据权限负责辖区内研制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; 六、 组织征收辖区内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;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监测工作; 七、 根据授权,组织辖区内无线电管制; 八、 协调处理辖区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; 九、 承办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。